被控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三罪成立
廣河縣委原書記馬宗明一審獲刑13年
蘭州晨報訊(記者趙野)2015年4月23日,廣河縣原縣委書記馬宗明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濫用職權一案,經(jīng)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在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檢方指控,馬宗明涉嫌受賄人民幣700.639萬元、美元26萬元,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人民幣1510.64萬元、美元14.52萬元,另濫用職權造成國家損失529.97萬元。該案一審開庭未當庭宣判,時隔近一年半后,記者10月10日獲悉,檢方指控的三宗罪均成立,日前,馬宗明一審被定西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此外,馬宗明落馬后,廣河縣多名官員也相繼被查。
廣河多名官員被查牽出馬宗明受賄案
2014年4月8日,甘肅省紀委通報,廣河縣縣委書記馬宗明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隨后不久,4月23日,甘肅省紀委又通報了5名涉嫌犯罪的廣河縣原官員和干部,通報稱,廣河縣財政局原局長馬青鷹(現(xiàn)任臨夏州僑務聯(lián)合會副主席,副縣級)、廣河縣建設局原局長馬福英(現(xiàn)任臨夏州法制辦副主任,副縣級)、廣河縣交通局局長張明、廣河縣政府項目辦主任沙玉海、廣河縣建設局會計馬尚成等5人利用職務之便,涉嫌貪污、受賄犯罪,且數(shù)額巨大,現(xiàn)已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
據(jù)知情人士介紹,馬宗明被查系因馬青鷹被調查,馬宗明退還了部分收受的贓款引起相關部門注意。與此同時,還有一些在廣河經(jīng)商的人士一直舉報馬宗明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工程承包方面給他人帶來好處,引發(fā)不正當競爭。
公訴機關指控,馬宗明自2006年至2014年,其利用職務之便在提拔任用等方面,多次收受廣河縣原財政局局長馬青鷹款物合計人民幣90萬元,兩次收受廣河縣交通局原局長張明人民幣60萬元,多次收受廣河縣建設局原局長馬福英人民幣3萬元,字畫8萬元,價款合計為11萬元。另還多次收受另外兩名下屬現(xiàn)金和蟲草1000克。據(jù)此檢察機關審查查明,馬宗明共收受5名下屬賄賂款物合計188.7萬元。而上述前三人都在馬宗明被查消息發(fā)布后相繼被查。
另據(jù)了解,馬青鷹在擔任廣河縣交通局長、發(fā)改局長和財政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招標、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及騙取項目資金,2014年11月,會寧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和行賄罪依法判處馬青鷹有期徒刑13年。而張明、馬福英等人的審判信息,記者多方求證均未獲答復,具體詳情不知。
1510余萬元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
據(jù)了解,檢察機關審查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馬宗明利用職務之便,在土地、工程承包方面多次收受16家工程單位和個人財物賄賂,合計人民幣511.939萬元、美元26萬元。這些受賄除了現(xiàn)金之外還包括貴重物品。其中廣河縣一家開發(fā)公司經(jīng)理送給馬宗明的腕表價格就達7.839萬元。另外一家建筑工程公司直接送了2000克黃金給馬宗明。
另據(jù)調查,馬宗明還有人民幣1510.64萬元和美元14.52萬元(其中人民幣101.42萬元為財產(chǎn)出租受益)的巨額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檢察機關認為馬宗明的家庭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應按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追究其刑事責任。
除了收受賄賂及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檢方還查明馬宗明在任期間曾處理過一起違建拆除事件,其參與過程涉嫌構成濫用職權。據(jù)檢方指控,2011年7月,馬進德未辦土地審批,也無規(guī)劃手續(xù),在廣河縣城關鎮(zhèn)修建了百力花園22層商住樓,并在2012年8月主體完工。后甘肅省及臨夏州的監(jiān)管部門發(fā)現(xiàn)該樓違法建設要求整改。時任廣河縣縣委書記的馬宗明仍通過書記辦公會決定,將大樓拆到18層,并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補償標準對拆除部分給予馬進德補償,給國家造成損失529.97萬元。
據(jù)了解,該案庭審時,公訴機關定西市人民檢察院針對被告人馬宗明的犯罪事實對其進行了法庭訊問、舉證,法庭引導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辯論,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辯論結束后,被告人馬宗明作了最后陳述。庭審過程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全程進行了錄音錄像。被告人家屬及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