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原省疾控中心所長羅耀星在“非典”期間立下戰(zhàn)功
來自廣州市海珠區(qū)檢察院的專項調研報告——
“精英”人士受賄犯罪三維透視
邊貢獻邊腐敗 把賄款當“勞動報酬” 受賄半公開 窩案串案多
所謂“精英”人士,也稱為專家型人才,主要是指那些高學歷、高智商、高職稱,具備較高的專業(yè)理論水平及豐富的實踐經驗的高級知識分子,以及雖不具備高學歷,但由于多年從業(yè)而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技能和實踐經驗的資深人士。“精英”人士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位高權重型,即在單位身居要職、手握大權的人,如單位的“一把手”、中層領導干部等;另一類是位不高但權重型,即在單位雖然職位不高,但享受一定的職級待遇,負責具體辦事的人。作為“精英”人士,通常表現為在某一行業(yè)、領域有決定權或建議權,他們的意見直接影響某些項目最終的結果,因而極易成為企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人行賄的目標。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精英”人士受賄犯罪案件有所增多。據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檢察院統(tǒng)計,2004年以來,該院立案查處發(fā)生在設計、衛(wèi)生防疫、文化、水利、檢疫檢驗、環(huán)境監(jiān)測、招投標等領域的“精英”人士賄賂犯罪案件共31件31人。其中,2004年為4件4人,2005年為2件2人,2006年為9件9人,2007年為5件5人,2008年11件11人(見圖表1)。該院通過專題調研,分析了“精英”人士受賄犯罪的特點,剖析了其成因,并提出了相應對策,對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價值。
1.犯罪主體:大多功成名就
A.大多“不惑”或“知天命”
從“精英”人士受賄犯罪涉案人員的年齡來看,涉案的31人中,30歲以下有1人,占3%;30至39歲的有9人,占29%;40至49歲的有11人,占36%;50歲以上的有10人,占32%(見圖表2)。
可見,“精英”人士受賄犯罪主要集中在“不惑”及“知天命”兩個年齡段。處于不惑之年的“精英”人士大都年富力強、家庭穩(wěn)定、事業(yè)穩(wěn)定,有的剛剛走上重要的領導崗位,被單位、家庭寄予厚望,在人生的重要關口“落水”,對單位、家庭、個人而言,都是一個重大損失。而處于知天命之年的人士大部分是在“臨退休撈一把”的心態(tài)下失足的。
B.七成人具有大本以上學歷
在涉案人員中,大專以下學歷的有2人,占6.5%;大專學歷的有7人,占22.6%;大學本科學歷的有17人,占54.8%;研究生學歷的有5人,占16.1%(見圖表3)。
C.身份多樣化
犯罪人員中既有單位負責人、部門負責人(位高權重型的“精英”人士),又有副調研員、業(yè)務指導、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技術員、一般的科員(位不高但權重型的“精英”人士)。其中,單位、部門負責人共14人,占45%,副調研員、業(yè)務指導、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共12人,占39%;技術員、科員共5人,占16%(見圖表4)。
D.90%的人年薪達30萬元以上
“精英”人士普遍收入較高,年薪達30萬元以上的占90%。
如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guī)劃所原所長羅耀星年薪在30萬元以上,廣東省電信規(guī)劃設計院原辦公室主任卞某年薪達40余萬元,華南理工大學建筑設計院原高級工程師王某年薪高達60萬元,有的甚至更高。但他們并不滿足于自己的公職收入,利用職務之便進行權力尋租,斂取錢財。
E.邊貢獻邊腐敗
在涉案的“精英”人士中,出現了“邊貢獻邊腐敗”的現象,即行為人在為單位,甚至為某行業(yè)作出杰出貢獻的同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個人謀取私利(見圖表5)。
如羅耀星在任職期間,結合自己的理論優(yōu)勢撰寫了數十篇有價值的學術論文,其中在國家和省級專業(yè)刊物上發(fā)表了20余篇,并出版了《免疫預防與疾病控制》(主編)和《實用社區(qū)計劃免疫指南》(副主編)兩本書。在2003年“非典”肆虐的時期,他提出了“防非典必先防感冒”的預防方針,在廣東“非典”預防中發(fā)揮了良好的作用,后來這個經驗在全國推廣。又如海珠區(qū)檢察院近期查處的廣東省、廣州市文化系統(tǒng)賄賂窩串案中,涉案的5人均屬于不同級別的文物考古專家,如楊某有著近40年從事文物博物的豐富經驗,曾參與西沙群島考古,協(xié)調有關單位制定“南海I號”沉船整體打撈方案,并刊發(fā)論文、考古發(fā)掘報告等共50多篇,是一位不可多得的考古專家。就是這些對單位、對行業(yè)貢獻良多的人士,最后卻鋃鐺入獄,讓人不禁為之扼腕。
2.犯罪心理:有“付出”就要有“好處”
A.僥幸心理
從“精英”人士變成罪犯,有一個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這個變化過程,也是其僥幸心理不斷得以強化的過程。一是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認為別人都這么干,不見得出事,自己不干吃虧,干了也不一定有事。二是總認為查處的是少數,自己官不大、貪得不多,反腐敗很難查到自己這一層。三是認為行賄和受賄雙方是一個利益共同體,你給我錢,我給你辦事,互利互惠,為了雙方的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行賄人不會得了利益而出賣自己(見圖表6)。
正是這種僥幸心理不斷得到強化,才使得一些“精英”人士從最初的嚴詞拒絕到半推半就,到后來的來者不拒,再發(fā)展到成為習慣,甚至變相索要。如廣州市某設計院原高級工程師胡某,大學畢業(yè)后一直在設計院從事空調工程的設計工作,在其28歲之前,工作勤懇,潔身自好,對社會上的腐敗現象深惡痛絕。當其發(fā)現部門領導及同事一個個通過手中的權力撈了好處卻“毫發(fā)無損”后,思想開始滑坡,最終因收受設備供應商給予的6萬多元被查處。
B.失衡心理
這些“精英”人士,絕大多數憑借高人一籌的業(yè)務知識和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在本職工作崗位上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成為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他們自感貢獻顯著,但報酬低微,導致心態(tài)失衡。這種失衡的心理有兩個參照體系,一個是行業(yè)內的參照體系,另一個是行業(yè)外的參照體系。第一種情況下,“精英”人士認為自己貢獻大,但同行業(yè)或同單位的某些人明明能力不及自己,卻因為種種原因被提拔任用、財富日增,從而產生不平衡的心態(tài);第二種情況下,與社會上那些學歷不高卻掌握財富、財大氣粗的人相比,“精英”人士認為自己擁有如此高的學歷卻比不過學歷比自己低的人,從而心理不平衡,最終采取以權謀私的不法手段來彌補物質上和心理上的落差。
C.集體犯罪心理
無論是位高權重型的“精英”人士,還是位雖不高但權重型的“精英”人士,能取得今天的成就,大都來之不易。有的從一個農家子弟一步步成長為擁有高學歷的領導干部,有的經過“十年寒窗苦讀”后平步青云走上領導崗位。正因為來之不易,“精英”人士往往行事謹慎,也容易受“身邊人”影響。如果本集體沒有人貪污受賄,大部分人也不敢做“出頭鳥”,而一旦有人做了,尤其是當本集體的領導腐敗了,其唯領導馬首是瞻的集體犯罪心態(tài)就顯露出來,加上法不責眾觀念的強化,就會出現上行下效、集體腐敗的現象。如廣東省某博物館原館長李某、業(yè)務指導王某、辦公室主任黎某就是典型的集體受賄窩案,三人共同受賄,相互分贓,有時直接在辦公室進行交易。
D.交易心理
這些“精英”人士認為,自己幫別人辦了事,從別人那里取得報酬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在這種交易心理驅使下,他們把職責范圍內應該承辦的事情與按“勞”取“酬”畫等號,不送禮不辦事,甚至伸手索要所謂“辛苦費”、“好處費”。如羅耀星收錢就有一套“理論”:自己幫別人推廣了疫苗,使他們賺到了錢,別人送點回扣很正常,這是自己應得的“辛苦費”;而且收回扣在業(yè)內是一條“潛規(guī)則”,它既不損害單位的利益,又不損害患者的利益,只不過是和疫苗商分成,我不分一杯羹,別人同樣會瓜分。正是在這種心態(tài)的指引下,羅耀星變得放膽大干,放手大撈,欲罷不能,收錢收到了“麻木”的地步。
E.無知心理
調查發(fā)現,這些涉案的“精英”人士雖然受過高等教育或在行業(yè)內具有較深資歷,熟悉精通專業(yè)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甚至是空白,以至于在其觸犯刑律時,尚懵懂不知。如一些評標專家認為自己在招投標過程中是按照競標單位的資質評分的,對工程質量及群眾利益沒有損害,在“按章辦事”的情況下收點錢不屬犯罪;又如一些工程設計師認為自己為商家設計圖紙時付出了腦力勞動,而且錢都是商家主動送過來的,屬于勞動報酬,不是受賄犯罪。
3.犯罪行為:全部為受賄大案
A.犯罪領域很廣泛
在所查辦的“精英”人士受賄犯罪案件中,涉及到8個領域,其中,工程設計領域9件9人,衛(wèi)生防疫領域5件5人,古建筑文化管理領域5件5人,水利、市政建設領域5件5人,招投標領域4件4人,進出口檢驗檢疫領域3件3人(見圖表7)。
B.窩案串案居多
從案發(fā)情況來看,所查辦的“精英”人士受賄案件呈現出窩串案突出的特點,尤其是一個部門或單位集體受賄的現象顯著,涉案人員互相勾結、互相利用,對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好處相互達成一種默契。據統(tǒng)計,所查辦的案件中,窩案串案共5串20件20人,占立案總數的65%(見圖表8)。
如廣東省、廣州市兩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受賄系列案中,免疫規(guī)劃所、財務科成為受賄的“重災區(qū)”,從科長、副科長、組長到會計全部被供應商的“銀彈”一一擊倒。
C.犯罪金額上千萬的特大案件已不鮮見從犯罪金額來看,涉案金額越來越大,上千萬元的特大案件已不鮮見。上述立案查辦的31起案件中,均為5萬元以上的大案,其中,5萬元至10萬元的14件,占45%;10萬元至50萬元的10件,占32%;50萬元至100萬元的4件,占13%;100萬元以上的3件,占10%(見圖表9)。
羅耀星在任職期間,受賄金額高達人民幣1118.5萬元?梢姡谑袌鼋洕鷹l件下,一方面金錢對“精英”人士誘惑力增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一些“精英”人士的貪欲極度膨脹。
D.從被動受賄到主動索賄
一些涉案的“精英”人士在嘗到權錢交易的甜頭后,在腐敗的迷霧里越陷越深,從被動接受賄賂發(fā)展到主動索要賄賂。在一次兩次的被動接受賄賂后,一些“精英”人士的職業(yè)道德觀念逐漸喪失,久而久之養(yǎng)成了不給錢不辦事、少給錢慢辦事、多給錢亂辦事的惡習,把權力變成了搖錢樹,甚至不惜以各種困難為名索要金錢。如有的人以母親治病、孩子上學為由向行賄人索要錢款,有的以買房、手頭緊為名向行賄人“借”十幾萬元,有的以“平時請人吃飯消費很大”為由讓行賄人“報銷”費用。
E.平時受賄成常態(tài)
在作案時間方面,“精英”人士受賄呈現常態(tài)化的傾向,即行賄人在無事相求的平時也會“多燒香”。據統(tǒng)計,大部分行賄人會選擇在中秋節(jié)、春節(jié)等傳統(tǒng)的節(jié)日借送禮之機“進貢”。在查辦的上述案件中,共有526筆權錢交易,其中23%是在節(jié)假日完成的(見圖表10)。
F.四成賄賂在餐飲娛樂場所進行
從查辦的案件來看,“精英”人士受賄犯罪的地點一改以往的或辦公室或家里的程式,呈現出犯罪地點多樣化的傾向。在查辦的上述案件中,共發(fā)生526次行受賄,其中有40%是在餐飲娛樂場所進行的,如夜總會、俱樂部等;有20%是在辦公室進行的;有15%是在私家車上進行的;有10%是在家里進行的;還有15%是在其他地方進行的,如停車場、施工現場、公廁旁等(見圖表11)。
G.賄賂名目繁多
辦案中發(fā)現,涉案的“精英”人士賄賂犯罪除傳統(tǒng)的賬外暗中給予回扣外,還有以好處費、設計返還費、考察差旅費、給付新藥推廣費、宣傳費、會務費以及股權等貌似合法的新形式,利用“潛規(guī)則”實施權錢交易,賄賂名目多元化,具有很強的迷惑性,為發(fā)現和突破此類犯罪帶來困難(見圖表12)。
H.受賄行為半公開
同一個單位、部門領導人及其下屬相互勾結、共同接受賄賂已不是什么秘密。如海珠區(qū)檢察院2006年查辦的招投標領域賄賂系列案中,涉案人員分布于4個不同的組織招標工作的單位。評標專家在建設工程和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相互關照、牽線搭橋、介紹賄賂、共同收受好處。檢察官在辦案中發(fā)現,有的專家不僅在收受好處費后替投標人打高分,而且利用自己的私人關系為投標人聯(lián)系其他招標工作人員,甚至直接經手幫助投標人行賄。如陳某在擔任海珠區(qū)赤崗涌整治工程評標專家的過程中,利用給該工程評標打分的職務便利,收受了承接該工程項目招投標代理人廣東某監(jiān)理公司第一分公司經理陳某給予的賄賂款2萬元。有的專家則在賄賂作用下泄漏標底,使投標者中標。如廣州市水利科學研究所曾某利用擔任廣州市工程交易中心專家?guī)斐蓡T的職務便利,在參加廣州市某河涌整治工程C標段評標過程中,幫助參與該工程代理施工投標的廣東某監(jiān)理公司第一分公司順利中標,并收受了該公司給予的賄賂款7萬元。
I.形成長期穩(wěn)固的權錢交易關系
行賄人對“精英”人士平時多以小額賄賂培養(yǎng)感情,巨額賄賂伺機而動,實現權錢交易關系長期化。為了保持經常聯(lián)系,行賄人注重長期感情培養(yǎng)。行賄人平時巧借各種名目送出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賄賂款給受賄人。在重大事項上,則以幾萬元到十幾萬元的巨額賄賂鋪路。例如周某行賄海珠區(qū)市政建設和管理局原副局長胡某的時間跨度達7年之久。在此期間,周某利用逢年過節(jié)及紅白喜事之機,打著老鄉(xiāng)關系的幌子多次行賄胡某,數額從1000元至數千元不等,在重要工程前后又輔以10萬元的賄賂款鋪路。
另外,持續(xù)作案、多次作案的現象比較普遍。其中,2年至4年內受賄的有15人,占48.4%,受賄時間長達5年以上的有12人,占38.7%(見圖表13)。
受賄3次至4次的有13人,占42%;受賄5次以上的有9人,占了29%(見圖表14)。
J.90%的賄賂款通過現金給付
在所查處的“精英”人士受賄賂中,90%的給付方式是通過現金支付的。這是由于貨幣具有不記名、易收藏、方便攜帶等特征,在受賄犯罪中,直接送現金給受賄人較其他方式更為隱秘、安全,難以察覺。除了現金的形式外,還有贈送商場購物卡、高檔禮物及轉賬等形式,分別占了8%和2%。(正義網-檢察日報) (本文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