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蘭州12月5日電(記者 宋常青)5日上午,甘肅省財政廳原副廳長鄭衛(wèi)民涉嫌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鄭衛(wèi)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鄭衛(wèi)民捕前系甘肅省財政廳副廳長。2003年11月28日,鄭衛(wèi)民因涉嫌貪污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法院認定,鄭衛(wèi)民在擔任甘肅省財政廳原副廳長期間,貪污贓款30萬元,受賄款32萬元及非法所得1944019元,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認定的貪污事實中,包括鄭衛(wèi)民為其子上學向學校交納的贊助費。2003年3月,時任甘肅省財政廳副廳長的鄭衛(wèi)民因其子報考中央美術學院附屬中等美術學校,與掛靠于北京隴興集源石油公司(簡稱隴興公司)的甘肅省經貿委駐京辦主任王唐升商量,先由該公司出30萬元以“贊助費”的名義給美院附中。隨后鄭衛(wèi)民在北京以王唐升所在的駐京辦困難為由,在甘肅找了數家企業(yè)給甘肅省財政廳打報告申請資金給駐京辦,以此來填補其使用隴興公司30萬元虧空。
鄭衛(wèi)民在任職期間,還通過為他人調動工作和爭取資金等行為,大量受賄。偵查機關在偵破被告人鄭衛(wèi)民貪污、受賄一案中,先后從被告人鄭衛(wèi)民住所、辦公室、銀行保險箱等處依法查獲贓款及實物共計2985096元,除鄭衛(wèi)民受賄的32萬元和查證說明合法來源的721077元外,尚有1944019元不能說明其來源為合法財產。
法院認為,鄭衛(wèi)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巨額公款,為其子就學交納贊助,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賄賂,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鄭衛(wèi)民的財產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大部分不能說明來源是合法的,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貪污、受賄、非法所得的全部贓款均已追回及在受賄犯罪中有坦白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鄭衛(wèi)民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