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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深思的青少年犯罪 |
(2006-1-4 11:31:25) 有位讀者讀過此文 來源:天水日報 肖漢麗 打印本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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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同時也是社會不穩(wěn)定的因素。近日,武山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青少年犯罪案件,不得不令我們沉思。近年來,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而且出現(xiàn)了手段成人化、年齡低齡化、團伙化、高智商化等新特點,已成為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
案例一:逞強好勝 釀成命案 青少年逞強好勝,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過程中,常常一時沖動,就可能立即萌生惡意,突發(fā)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計后果,從而釀成惡性犯罪。別一方面,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后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4年11月27日晚,武山縣城關鎮(zhèn)村民張某在其家中與本村周某等三人飲酒時,張某因16周歲的翟某與其女友交往甚密,便提出讓周某等人將翟某“修理”一頓,以便阻止翟某和女友接觸。同年11月30日17時許,周某伙同本村三人,竄至武山縣某中學校門口尋找翟某鬧事。翟聞訊后,便身藏匕首一把,并糾集同學等人以便對付周某等人。在城關鎮(zhèn)附近公路邊,周某質問翟某為何與張某的女友來往密切時,并用右膝朝翟的腹部頂了兩下,又用腳朝翟踢了一腳,翟伺機便從后腰拿出匕首,右手持刀朝周胸部猛刺一刀后逃離現(xiàn)場。周當場倒地,后被武山縣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去醫(yī)藥費178.10元。經武山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死者周某生前系長刃銳器刺擊右胸致上腔靜脈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武山縣人民法院認為,翟某在聽到被害人尋找他時,不是向老師報告或者采取避讓等辦法,而是糾集同學,拿著匕首積極進行準備,這說明其主觀上具有斗毆的意圖,因而就沒有防衛(wèi)的前提,故也不存在防衛(wèi)過當?shù)膯栴}。被告人翟某無視國法,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由于被告人翟某在實施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相應減輕其民事賠償責任。本院為了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打擊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關之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先人的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金金額的80%,共計人民幣30498.88元。
案例二:突生歹念 攔路搶劫 青少年的犯罪動機往往比較簡單,情感易沖動,不善于控制自己,其目的單一,隨意性強,較少有預謀,沒有經過事前的周密考慮和精心策劃,常常是受到某種因素誘發(fā)和刺激,或一時的感情沖動而突然犯罪。 去年8月5日23時許,韓某在武山縣某網(wǎng)吧上網(wǎng)時,發(fā)現(xiàn)同在此網(wǎng)吧上網(wǎng)的某師大女學生陳某在使用手機,遂起搶劫之意。在陳某離開網(wǎng)吧回家時,韓某尾隨其后并打開折疊刀,在某單位家屬樓梯口,韓持刀威逼陳交出手機,陳在韓的暴力威脅下交出了自己的波導V5100型手機。韓搶得手機后逃離現(xiàn)場。8月27日,韓在其母親的陪同下向武山縣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交出所搶的手機。經武山縣價格事務所估價,該手機價值人民幣350元。 韓某目無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刀進行搶劫,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韓某在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韓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武山縣人民法院堅持以教育、挽救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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