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宣判酒泉市委原常委、敦煌市委原書記詹順舟受賄案,對被告人詹順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xù)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詹順舟自2002年至2018年,在擔任原酒泉地區(qū)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肅州區(qū)委副書記、玉門市市長、酒泉市政府秘書長、玉門市委書記、酒泉市副市長、市委常委、敦煌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工程承攬、項目招標、干部職務調整等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配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其他財產性利益,折合人民幣4780.66萬元,以及美元52.8萬元、歐元 1萬元、港幣87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被告人詹順舟到案后如實供述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當庭認罪、悔罪,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